(2017)豫05民终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君毅、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阳泉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君毅,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阳泉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君毅,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李思明、刘仕红,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阳泉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平定县府新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杨敬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华通世纪城小区。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君毅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1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君毅称,本案被告主体适格,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君毅诉阳泉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君毅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118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韶方审判员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芳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