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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邓俊香、赵彦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俊香,赵彦,赵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俊香,女,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沧州市华西A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先,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彦,女,满族,1970年5月31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金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明,男,满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沧州市华西A区。上诉人邓俊香因与被上诉人赵彦、原审被告赵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俊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邓俊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俊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邓俊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郭亚宁代理审判员  代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一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