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书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4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书威,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现住濮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2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书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书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白色江淮瑞丰汽车,沿濮阳县城关镇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站南路交叉口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书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书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李某证言、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威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书威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张书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张书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书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期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英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