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敌日吉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敌日吉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50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敌日吉里,男,1994年5月2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昭觉县。被告人敌日吉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敌日吉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于同年4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敌日吉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同年2月期间,被告人敌日吉里单独或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松陵镇等地,采用爬窗入室、望风等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5700余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敌日吉里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一内衣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方某价值人民币1044元的OPPO牌A59型手机1部。2、2017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敌日吉里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某小区4幢304室,采用他人爬窗入室、被告人敌日吉里望风等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3、2017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敌日吉里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小区1幢205室、2幢201室、2幢303室,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陈某的现金人民币3880余元、被害人周某的现金人民币5150余元、被害人黄某的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480元的天梭牌手表1块。归案后,被告人敌日吉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敌日吉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第2、3起系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2、3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敌日吉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敌日吉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敌日吉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同年2月期间,被告人敌日吉里单独或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松陵镇等地,采用爬窗入室、望风等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价值人民币1044元的财物。1、2017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敌日吉里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一内衣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方某价值人民币1044元的OPPO牌A59型手机1部。2.2017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敌日吉里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某小区4幢304室,采用他人爬窗入室、被告人敌日吉里望风等手段,实施入户盗窃1次。3.2017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敌日吉里伙同他人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小区1幢205室,采用上述手段,实施入户盗窃1次。归案后,被告人敌日吉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OPPO牌A59型手机1部,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方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照片、发还清单、销售凭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协议、人口信息、研判信息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敌日吉里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一共盗窃三次,第一次是2017年1月底的一天上午8、9点,其和吉吉布古在黎里镇的一个卖衣服的店里买东西,其看到店里楼梯边的电脑边上有一部OPPO手机,就直接偷过来放在衣服口袋里,就是被抓获时身上的那部手机。第二次是2017年2月12日晚上12点左右,“黑黑”在黎里镇上的一个宾馆跟其说去偷东西,其同意了。后一起到黎里镇上一个小区,其与“黑黑”翻墙到小区里,“黑黑”让其蹲在楼房边上望风。“黑黑”从边上的管子爬到三楼的一扇窗户,过了20分钟左右从窗户出来。后其与“黑黑”从先前翻进来的地方翻出去,“黑黑”请其住宾馆和吃饭。第三次是2017年2月13日晚上12点左右,“黑黑”提出去吴江偷东西,其同意了。二人坐出租车到汽车站边上,“黑黑”带其找到一个有很多幢楼房的地方,其在楼底下看人。“黑黑”沿着楼房的钢管爬到一个2楼的窗户,半小时左右从窗户爬出来后,又去了旁边的一个楼,其还在原来的地方帮他看人,“黑黑”又爬了两幢楼的窗户。后其与“黑黑”坐出租车回宾馆,在宾馆里“黑黑”给其2000元,说是偷过来分给其的钱。其指认了豪资内衣店就是第一次实施盗窃的地点;黎里镇黎里某小区4幢304窗口就是第二次实施盗窃的地点;松陵镇某小区1幢3单元205室是第三次实施盗窃的其中一家,后至2幢1单元楼下、2幢2单元楼下,称是实施盗窃的地点,但具体哪一家其未看清。2、被害人方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1月30日10点到10点30分这段时间,其放在黎里一内衣店上二楼楼梯上面的一部玫瑰金颜色的OPPO手机被人溜门入室偷走了,型号是A59。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住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里某小区4幢304室,2017年2月12日21时其在家中西面的卧室睡觉,次日8点50分起来发现钱包不见了,后在书房找到钱包,但钱包内的3000元左右的现金被偷了。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一家住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小区1幢205室,2017年2月15日6点起床发现其和老婆放在各自包里的现金不见了,小房间里放买菜零钱的小包内的现金也没有了。其钱包内有2280元,其老婆钱包内有1500元左右,共计损失3880元左右现金。厨房间的灶台上有细沙,小窗被关上了,其就知道有人进来过。其怀疑小偷通过厨房小窗沿着管道煤气的管子爬进来的。5、证人切吉布吉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底的一天上午,其和敌日吉里在黎里镇的老街上一个卖衣服的店里,敌日吉里说看到一部手机想拿过来玩,其说不要拿,他说没有手机想拿来用,就把手机偷了,是一部OPPO手机。其辨认出敌日吉里就是偷窃手机的男子。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OPPO牌A5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4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敌日吉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第2、3起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敌日吉里窃得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窃得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3880元的一节,经查,被告人敌日吉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敌日吉里伙同他人至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犯罪,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盗窃的具体金额,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敌日吉里伙同他人至周某、黄某家中实施盗窃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但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上述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敌日吉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敌日吉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敌日吉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敌日吉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永洋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丁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