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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毅、林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毅,林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徐毅,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卫国,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毅与被执行人林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分配受偿9016元,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林卫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毅借款6098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毅发现被执行人林卫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6执6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