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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盘木林、李元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木林,李元金,许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盘木林,女,瑶族,1962年3月13日生,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元金,男,瑶族,1970年10月11日生,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统光,男,汉族,1977年3月30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盘木林、李元金申请执行许统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5)柳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本案被执行人许统光的住所地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盘木林、李元金申请执行许统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5)柳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指定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惠强审判员  陶柳南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慧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