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玉平与王爱军、景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平,王爱军,景彦,王卫,杨彩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078号原告:刘玉平,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王爱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景彦(系王爱军之妻),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卫,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杨彩菊(系王卫之妻),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玉平与被告王爱军、景彦、王卫、杨彩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玉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景彦、王卫、杨彩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平对景彦、王卫、杨彩菊撤诉。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