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德清泰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黄信立、杨步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清泰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黄信立,杨步奉,陈莲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1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德清泰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贵和路口美都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步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霄燕,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旭弘,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信立,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瑜琼,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杨步奉(Yangbufeng),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国籍,住法兰西共和国热克斯市01170邮区(324CHEMINDESCOMBES,01170GEX,FRANCE)。 一审被告:陈莲英,女,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 上诉人德清泰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信立、一审被告杨步奉、陈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商外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泰源公司与黄信立达成和解协议:泰源公司为杨步奉向黄信立还款490万元,款项于2017年6月15日前付至本院账户;黄信立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所涉泰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后溪街63号等全部房产的查封,并与泰源公司共同到德清县房产管理处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2017年5月27日,泰源公司以其与黄信立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德清泰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上诉人德清泰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孔繁鸿 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 代理审判员 霍 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