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于志富、白立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富,白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46号被执行人:于志富,男,汉族,1994年7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被执行人:白立斌,男,满族,1995年8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于志富、白立斌犯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志富应交纳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50元,追缴违法所得350元,被执行人白立斌应交纳罚金4000元,二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0元,经查询,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以上二被执行人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本院再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