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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常某、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李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7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磁县,证件号码130427199111194410。被执行人李某(廷),地址。被执行人武某,地址。被执行人李某洲李某婷(廷)武某莹李某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李某婷(廷)武某莹李某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常某洲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李某婷(廷)武某莹李某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常某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李某婷(廷)武某莹李某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常某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玉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飞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