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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武杰、孙亚琴与薛建奎、田艺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杰,孙亚琴,薛建奎,田艺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134号原告:王武杰,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8日,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鹏星,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孙亚琴,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3日,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鹏星,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薛建奎,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3日。被告:田艺侠,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杰、孙亚琴与被告薛建奎、田艺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杰、孙亚琴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武杰、孙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武杰、孙亚琴负担。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