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杜岳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岳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289号罪犯杜岳峰,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滑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岳峰犯���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3年10月31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光,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杜岳峰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岳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罪犯杜岳峰对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狱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但认为该犯未能执行罚金刑,应对其减刑从严控制。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罪犯杜岳峰伙同他人共参与盗窃价值约87815元。罪犯杜岳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狱内消费清单、贫困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岳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和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幅度应酌情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岳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