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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林州市市工业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林州市市工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姚村。负责人:王国清,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林州市市工业局,住所地林州市。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市工业局申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公证处(1996)安证95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党保红审判员  李家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