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饶劲松申请执行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劳动争议纠纷划拨补偿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劲松,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36号申请执行人:饶劲松,男,生于1969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竹劳人仲案[2015]3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赔偿申请人饶劲松工伤保险待遇7433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的关闭补偿款在大竹县月华乡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在大竹县月华乡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补偿款74338元至大竹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龙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