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曲木支呷与杨旭东、人保财险公司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木支呷,杨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514号原告:曲木支呷,男,生于1990年10月19日,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被告:杨旭东,男,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负责人:郭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斌谞,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5日,住四川省名山县。原告曲木支呷诉被告杨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曲木支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木支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木支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曲木支呷负担。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