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356号原告:王某1,男,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王某2,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王某3,男,1984年2月15日生,住宜阳县。被告王某4,女,1977年5月27日生,住宜阳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