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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356号原告:王某1,男,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王某2,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王某3,男,1984年2月15日生,住宜阳县。被告王某4,女,1977年5月27日生,住宜阳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