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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欣,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现暂住广东省恩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欣饮酒后驾驶粤JB20**年9月27日傍晚0A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赵某1)由开平市水口镇往恩平市方向行驶。当天19时30分许,行驶至G325线102KM+400M处(开平市徽红绿灯路段)时,碰撞停在此处等候交通信号灯放行的由陆某驾驶的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及由吕某1驾驶的粤J×××××号小型轿车,造成被告人李欣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欣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39.18mg/100ml。另查明,本案的各方经济损失,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欣的供述、证人赵某1、吕某1、陆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欣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李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