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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小明与雷俊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明,雷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2号申请执行人雷小明,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雷俊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执行雷小明申请执行雷俊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