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小明与雷俊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明,雷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2号申请执行人雷小明,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雷俊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执行雷小明申请执行雷俊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