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吕康、冯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康,冯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康,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辛集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辛集市。2008年4月30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冯卜,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辛集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辛集市。2008年4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康、冯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康、冯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吕康在辛集市“红河谷”歌厅附近向张某出售冰毒(甲基本丙胺)1克。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吕康、冯卜在深州市“碧海情天”洗浴会所向张某出售冰毒(甲基本丙胺)0.5克。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张某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康、冯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康、冯卜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吕康在辛集市“红河谷”歌厅附近向张某出售甲基本丙胺(俗称冰毒)1克。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吕康、冯卜在深州市“碧海情天”洗浴会所向张某出售甲基本丙胺0.5克。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吕康供述:我通过朋友认识的深州市“碧海情天”洗浴会所的“三儿”,我们互留了电话,还加了微信。2016年12月份一天,“三儿”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联系买个冰毒。我通过我朋友“白桦”花400元钱买了1小袋冰毒,坐冯卜的车在辛集市“红河谷”歌厅门口把冰毒给了“三儿”,“三儿”给了我300元钱。2017年1月11日中午,我和冯卜在辛集市一地摊吃饭,“三儿”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找一袋冰毒。我让冯卜和辛集的“白龙”联系,和“白龙”见面后我通过微信转给他500元钱,“白龙”只给我半袋冰毒。我和冯卜开车到深州,在“碧海情天”洗浴会所,我把半袋冰毒交给了“三儿”,他给了我450元钱。2、被告人冯卜供述:2017年1月11日中午,我和吕康在辛集市吃饭时,吕康让我跟“小白龙”联系,深州有个朋友要冰毒。我跟“小白龙”联系后,在约定地点,吕康上了“小白龙”的车,我在车下等着。之后我们到衡水办事,路过深州市,吕康说去一趟北环路洗浴的地方。我开车到洗浴的地方,吕康自己进去的。2016年12月的一天,在辛集市我找吕康,吕康让我开车拉他去市府街,到“红河谷”歌厅门口附近,吕康让我停车。吕康从车窗递给从一辆深州市的出租车出来的人一袋冰毒,那人给了吕康300元钱。吕康事后跟我说“深州一个朋友,刚帮他买了一个东西(指的冰毒)”。3、证人张某证言:2016年12月份,我给吕康打电话,让他给我搞点冰毒。吕康让我到辛集市“红河谷KTV”附近等着。我乘出租车到辛集市“红河谷KTV”后在路边站着,过了一会儿,一辆黑色轿车就在我站的地方停下,摁了几下喇叭,我过去后,吕康放下车窗给了我1袋冰毒。2017年1月11日,我给吕康打电话,让他给我搞点冰毒,吕康说他正好到深州市。当天下午两点多,吕康到深州给我半袋冰毒。4、辨认笔录:张某辨认出吕康、冯卜是卖给其毒品的人;吕康辨认出张某是向其购买冰毒的“三儿”。5、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08)辛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书:冯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6、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08)辛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吕康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7、河北省石家庄监狱释放证明书:吕康于2011年5月17日释放;冯卜于2010年9月25日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康、冯卜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予以非法销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康、冯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李丙寅审判员 冯占队审判员 殷萌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