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庞某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庞某1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106民初4058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庞某1,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庞某1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红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婚��女庞某2由被告庞某1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庞某1于2016年7月14日通过武昌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庞某2(××××年××月××日出生)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庞某1每月给付其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庞某2年满18岁为止。现原告张某以工作变动和经济能力原因无力监管小孩为由,要求将婚生女庞某2变更给被告庞某1抚养。被告庞某1表示同意,并要求原告张某暂不支付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女庞某2由被告庞某1抚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在笔录上签名,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辰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