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x华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x华,王x丽,田x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x华。被执行人王x丽。被执行人田x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x华与被执行人王x丽、田x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16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