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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乌苏市中亚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志文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市中亚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中亚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南区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杜光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志文,男,199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乌苏市汇茗花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志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文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文在乌苏市南城区南二路乌苏市中亚金谷物流园4幢一层有房屋二十七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志文所有的位于乌苏市南城区南二路乌苏市中亚金谷物流园以下房产:4幢一层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22、1-23、1-28、1-30、1-31、1-32、1-33、1-34、1-38、1-40、1-41共计27套。二、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十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永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