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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超然、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超然,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4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超然,女,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喜,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山,天津津粤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绍奎,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照,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魏超然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赤土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5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超然申请再审称,赤土村委会的主体依然存在,魏超然不知道赤土村委会是否撤销,金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知道与村民有何关系。请求撤销二审裁定,进行再审。赤土村委会称两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魏超然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赤土村委会在撤村过程中,其资产由天津金赫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原赤土村委会的职能已经不存在,魏超然所诉赤土村委会不符合起诉条件,两审法院驳回魏超然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超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