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智锋、赖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锋,赖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刘智锋,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赖清平,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智锋与被执行人赖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赖清平与李春花原是夫妻,双方共同在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三里43号1102号有房屋一套;共同在武平县平川镇乌石栋小区501室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设立抵押。被执行人赖清平与李春花双方于2013年9月18日协议离婚,确定上述房屋归李春花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赖清平名下有闽D×××××号、闽D×××××号小轿车各一部已被我院在另案中查封,但具体去向不明。另查被执行人赖清平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根据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赖清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决定限制高消费;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共有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并进入评估程序。2015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制作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李春花以第三人向法院缴交现金方式对本案提供执行担保,将涉及被执行人赖清平案件的执行标的本金交至法院,剩余未付部分同意法院继续查封已经涤除抵押权的位于武平××××镇乌石栋小区房产,执行担保明确若通过执行异议及诉讼确认本案查封房产仍为双方共有,其同意履行还款义务。随后,李春花向法院提出确认单独所有的执行异议,经本院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认为,李春花提供的执行担保及本院查封的房产足以付清本案债务,遂解除了本案对厦门市湖里区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因本案查封房产正处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阶段,案外人提供的执行担保需等待诉讼结果,才能明确是否支付,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