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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小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1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小洪,男,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孙根军,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小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向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小洪及其辩护人孙根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谢小洪到云南省昆明市找一个叫“昆某”的人,以9800元的价格购买了46.6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月13日2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开州区XXXX宾馆236房间从谢小洪身上将该批毒品全部查获。被告人谢小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小洪及其辩护人孙根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讯问照片、抓获经过、毒品扣押清单、开房收据、开房记录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验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吴某、肖某、唐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谢小洪的供述;毒品鉴定文书、毒品称工具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毒品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称量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片剂46.6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谢小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谢小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又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谢小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小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先行羁押1日,已折抵刑期。)以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没收公案机关查获的毒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