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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毅与刘汉华合伙纠纷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刘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异58号案外人周静波,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案外人匡春碧,女,1970年3月12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汉华,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张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汉华合伙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2)南川法民执字第00467恢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汉华名下位于南川区XXX号房屋。案外人匡春碧、周静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期间,案外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该执行异议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是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匡春碧、周静波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信川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杨帮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