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庄家生与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峡江水利枢纽陇洲堤加固处理工程施工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家生,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峡江水利枢纽陇洲堤加固处理工程施工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702号原告庄家生,男,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峡江水利枢纽陇洲堤加固处理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邓舜民。原告庄家生诉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峡江水利枢纽陇洲堤加固处理工程施工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家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庄家生负担。审判员 刘武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