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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朝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朝亮,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3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朝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6时许,被告人王朝亮和“小杨”(另案处理)窜至东莞市厚街镇寮厦北路2号店铺实施盗窃。由王朝亮在附近负责看风,“小杨”则撬开店铺的卷闸门进入店内,盗取了被害人李某1BURBERRY牌皮带16条、仿BURBERRY牌五金扣件8个、仿BURBERRY牌钱夹5个、仿MICHEAELKORS牌挂包61个、仿FURLA牌钱夹4个、仿汤丽柏琦牌挂包9个(共价值约19790元)。得手后二人离开现场,并将赃物置于王朝亮居住的厚街镇寮厦村富东旅馆隔壁的出租屋,后由王朝亮驾车将赃物转移到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10号唯美商行。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9日将王朝亮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Me米手机1部、无牌摩托车一辆。后在上述唯美商行起回上述涉案赃物。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朝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朝亮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朝亮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朝亮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朝亮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酌情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否认盗窃,考虑到之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且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已起回涉案物品,又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朝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摩托车1辆、钱包9个、小提包9个、挎包61个、皮带16条、五金扣8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政雷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