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飞红、严冬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红,严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红,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严冬丽,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王飞红与被执行人严冬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甬宁岔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甬宁执民字第5694号,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于2014年5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飞红称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26执恢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应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