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邵春满与陈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满,陈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885号原告:邵春满,男,1967年3月30日生,个体,住西宁市城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1994年4月1日生,欧兰造型美发店职员,住西宁市城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婷,女,1989年6月8日生,青海就分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宁市城西区。原告邵春满与被告陈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邵春满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春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满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额退还原告邵春满。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清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