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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车某1、车某2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某1,车某2,冯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1,女,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2,女,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路平,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1948年5月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上诉人车某1、车某2因与被上诉人冯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某1、车某2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车某1、车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车某1、车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车某1、车某2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佳审判员 汪杏芬审判员 龙孝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