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5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应文与徐锡全不当得利纠纷2017民初243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文,徐锡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433号原告:张应文,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徐锡全,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应文诉被告徐锡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应文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羿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