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晶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晶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266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晶城(曾用名孙敦),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13日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晶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浙068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孙晶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孙晶城退赔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二百九十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晶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晶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晶城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晶城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军乐审 判 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