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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247号原告:谢某某。被告:谭某某。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