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247号原告:谢某某。被告:谭某某。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