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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广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4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广聪,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万源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聪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广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广聪窜至平阳县麻步镇下堡西路95号对面空地,分两次将袁某放置在该处的两种FDY有光扁平涤纶丝共90筒(价值人民币3959元)盗走,并予以销赃。案发后,被告人张广聪亲属已代为赔偿失主袁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广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失主袁某的陈述,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广聪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亦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广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作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臻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