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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执26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丰县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蒙蒙、李婷婷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县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蒙蒙,李婷婷,张皓然,闫曼曼,常建建,徐州君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26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丰县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工农南路53号。法定代表人PAULFREDERICKHEISS,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蒙蒙,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李婷婷,女,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张皓然,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闫曼曼,女,1988年7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常建建,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徐州君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凤城镇北关村综合市场7-5。法定代表人:孙蒙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丰县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蒙蒙、李婷婷、张皓然、闫曼曼、常建建、徐州君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丰商初字第0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642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9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2017年2月25日、2017年5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闫曼曼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扣划18400元后,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常建建名下的苏C×××××号长安牌、孙蒙蒙名下的苏C×××××号起亚牌、李婷婷名下的苏C×××××号宝马牌、张皓然名下的苏C×××××号大众牌、闫曼曼名下的苏C×××××号比亚迪牌汽车五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闫曼曼的执行,本院予以同意,终结了对闫曼曼的执行,并解除了对闫曼曼名下的苏C×××××号比亚迪牌汽车的查封。5、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孙蒙蒙、李婷婷、张皓然、常建建、徐州君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孙蒙蒙、李婷婷、张皓然、常建建、徐州君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184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孙蒙蒙、李婷婷、张皓然、常建建、徐州君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丰县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