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祁先子、武汉市青山区巴蜀天下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先子,武汉市青山区巴蜀天下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先子,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巴蜀天下酒店,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经营者:赵凤英,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祁先子与武汉市青山区巴蜀天下酒店劳动报酬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增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