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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彭香平龚正华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华,张世兵,李保林,彭香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7刑初67号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正华,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2008年5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12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世兵,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巫溪县。2013年12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保林,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巫山县。2014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6年12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彭香平,男,1987年4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巫山县。2014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6年12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正华、张世兵、李保林、彭香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少华、检察官助理马唐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正华、张世兵、李保林、彭香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龚正华电话联系蒋某(另案处理)到巫山县官阳镇开设赌场,抽水营利。随后龚正华联系被告人张世兵让其带钱到官阳镇开设赌场,张世兵从万州来到巫山,并与龚正华一起从巫山县城到达巫山县大昌镇,蒋某驾车将龚正华、张世兵从大昌镇接到官阳镇,与被告人李保林、彭香平会合。龚正华安排彭香平联系开设赌场的地点、邀约赌客,占股20%;张世兵出资��赌场上放水、保管抽水收入,占股40%;李保林在赌场上抽水、蒋某出资用作放水、龚正华处理社会关系,三人共占股40%,后因蒋某未出资退出。彭香平先后联系巫山县官阳镇新民村村民彭某2、杨某2、冯某,在上述村民家中开设赌场共五次,邀约多名村民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张世兵在赌场上放水、保管抽水收入,彭香平和李保林在赌场上抽水。期间,抽水赢利3万余元。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彭香平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同日,被告人李保林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龚正华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世兵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正华、张世兵、李保林、彭香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正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世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彭香平、李保林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世兵到案的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张世兵、彭香平、李保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正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未承认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时,被告人龚正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龚正华电话联系蒋某(另案处理)到巫山县官阳镇开设赌场,抽水营利。随后龚正华联系被告人张世兵让其���钱到官阳镇开设赌场,张世兵从万州来到巫山,并与龚正华一起从巫山县城到达巫山县大昌镇,蒋某驾车将龚正华、张世兵从大昌镇接到官阳镇,与被告人李保林、彭香平会合。经商量约定由彭香平联系开设赌场的地点、邀约赌客,占股20%;张世兵出资在赌场上放水、保管抽水收入,占股40%;李保林在赌场上抽水、蒋某出资用作放水、龚正华处理社会关系,三人共占股40%,后因蒋某未出资退出。彭香平先后联系巫山县官阳镇新民村村民彭某2、杨某2、冯某,在上述村民家中开设赌场共五次,邀约多名村民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张世兵在赌场上放水、保管抽水收入,彭香平和李保林在赌场上抽水。期间,抽水赢利3万余元。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彭香平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同日,被告人李保林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龚正华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于2016年11月9日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后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世兵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龚正华、张世兵通过家属主动向本院各退缴了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李保林、彭香平各退缴了违法所得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龚正华2008年5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12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世兵2013年12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正华、张世兵、李保林、彭香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龚正华、张世兵、李保林、彭香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蒋某、陈���、冯某、杨某1、袁某1、谭某1、彭某1、杨某2、彭某2、谭某2等人的证言,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执行通知书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正华、张世兵、李保林、彭香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正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世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保林、彭香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世兵到案后如��供述,且其家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正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龚正华在本院审理时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了罪行,系坦白,且其家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正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世兵���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撤销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李保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彭香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对被告人龚正华、张世兵、李保林、��香平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绍国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干 燕附本案相关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