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梅芳与欧昌豪、林洁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芳,欧昌豪,林洁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3民初385号原告:陈梅芳,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欧昌豪,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林洁平,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原告陈梅芳诉被告欧昌豪、林洁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梅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昌豪、林洁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梅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于2017年5月10解除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及2015年4月17日签订的《铺位租用合同》;2、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商铺租金(2017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应支付人民币14265.00元,已支付人民币1400.00元)合计人民币12865.00元;3、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2000.00元;4、判决两被告支付被告垫付水电费共计人民币1300.00元;5、判决两被告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自行搬出商铺内其安装的设备、设施,恢复原貌,付清合同解除之日前拖欠的垃圾费和水电费,交还原告门面和二楼所有锁匙;6、判决被告在合同解除之日前去相关部门变更“果真鲜”水果店营业执照地址或取消以原告商铺地址注册的营业执照;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及2015年4月17日与原告双方签订了《铺位租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大坪村路口左侧一幢自家住宅一楼门面第四卡约20平方米和二楼整层约180平方米商铺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并约定了双方若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该租赁合同约定交付了商铺,合同履行初期,被告尚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自2017年1月起,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按约定支付租金,并长期占用商铺,依据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商铺,并依照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欧昌豪、林洁平无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身份证、房产证、铺位租用合同、水电费发票、收据。两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两被告放弃抗辩权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及2015年4月17日与原告双方签订了《铺位租用合同》,原告将坐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大坪村路口左侧一幢自家住宅一楼门面第四卡约20平方米和二楼整层约180平方米商铺租赁给两被告,租赁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并约定了双方若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2014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林洁平签订的《铺位租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一、租赁期限。租赁期五年,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二、租赁金额(共同约定每年租金按前年租金基数5%涨幅为租金调整价):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月租金160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月租金170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月租金1800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月租金1900元。三、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起衣服向甲方预付2000元承租押金,之后每季度付一次租金,每季度1号前为交付当月租金日期,付款以甲方收据为准。四、其他约定:1、除月租金外,铺位每月的水费、电费、垃圾费及路灯费由乙方负责,如需开通有线电视和电话服务,其每月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2、…6、若乙方须于租用日期完结前中途退租,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退回乙方所交押金。7、…16、由于乙方额外增加用电量而需向供电部门申请增容或由于超额用电等导致费用增加,有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五、免责条件…。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欧昌豪签订的《铺位租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一、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三年四个月,从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铺位:1…,2…,、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半月的…。二、租赁金额: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月租金140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月租金1500元。三、付款方式:双方诚信约定乙方不用交承租抵押金,但如果乙方单方面提前解约、没有承租到合约期结束即乙方需无条件支付给甲方毁约金10000元,如乙方拖延租金付款日当毁约处理。每季付一次租金,每季度1号前为交付当季租金日期,付款以甲方收据为准。四、其他约定:1、除月租金外,铺位每月的水费、电费、垃圾费及路灯费由乙方负责,如需开通有线电视和电话服务,其每月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2-15…16、由于乙方额外增加用电量而需向供电部门申请增容或由于超额用电等导致费用增加,有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五、免责条件…。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该租赁合同约定交付了商铺。两被告租用该商铺经营“果真鲜”水果生意。至2017年1月份两被告开始拖欠租金和水电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承认2017年1月14日,被告林洁平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尚欠租金1400元给原告;原告称2017年3月15日被告欧昌豪与原告协商解除了租用合同,并当场支付了拖欠的租金3000元,并搬走了个人物品。至此,两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377元、水电费和维修门锁、清洁费等2030元,合共3407元。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两被告支付尚欠租金1377元、水电费和维修门锁、清洁费等2030元,合共3407元;2、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果真鲜”水果店的经营者登记为林洁平,林洁平与欧昌豪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个体户经营登记机读资料、房产证、租赁合同、水电费发票、收据、被告结婚登记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欧昌豪、林洁平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由于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对原告称双方已于2017年3月15日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在租赁期间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义务,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止尚欠原告租金1377元、水电费和维修门锁、清洁费等2030.12元,合共3407元。事实上构成了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1377元、水电费和维修门锁、清洁费等2030.12元,合共3407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是基于双方合同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但其中2000元是押金,原告已收取,不予退回。因此,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给原告。“果真鲜”水果店的经营者为林洁平,被告林洁平与被告欧昌豪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昌豪、林洁平欠原告陈梅芳租金1377元、水电费和维修门锁、清洁费等2030.12元,合共3407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还清给原告。二、被告欧昌豪、林洁平李海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违约金10000元给原告陈梅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为227元,由两被告负担67元,由原告负担16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27元,超出160元部分受理费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余下受理费67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到法院指定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雪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