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志舟与段丰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舟,段丰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恢39号申请人白志舟,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丰印,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白志舟诉段丰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丰印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白志舟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60元及利息、违约金5200元、诉讼费439元、保全费320元及本案执行费37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丰印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白志舟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