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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志舟与段丰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舟,段丰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恢39号申请人白志舟,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丰印,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白志舟诉段丰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丰印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白志舟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60元及利息、违约金5200元、诉讼费439元、保全费320元及本案执行费37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丰印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白志舟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