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锋、肖军萍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肖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陈锋,男,汉族,1985年8月29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江西省上栗县,。被执行人肖军萍,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户口所在地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锋与被执行人肖军萍故意伤害罪一案,应执行标的47518.95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刑初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