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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兰与徐建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兰,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XX兰,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徐建华,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兰与被执行人徐建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建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徐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李成哲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继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