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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48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483之一号原告:黄某,女,1962年2月2日出生,彝族,住毕节市,被告:岳某,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身体不好和家中有事无精力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00元,减半收取4,65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园人民陪审员  吴道华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