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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某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729号申请人青海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苏州某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本院(2016)甘0302财保23号,即申请人青海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某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货款300万元中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16356.16元、违约金290334.53元、诉讼费29256元、保全费5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如下:终结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3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