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841邓学树与邓学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学树,邓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邓学树,男,1942年1月29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邓学松,男,1958年12月26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邓学树与被执行人邓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邓学松归还原告邓学树借款本金61312元及利息28777.25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邓学树负担71元,被告邓学松负担20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邓学松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余款67300元于2018年2月1日前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81执184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凯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小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