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刑更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生军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生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971号罪犯黄生军,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秀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生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3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生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不变;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9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生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213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生军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生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110.5分;获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生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生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志忠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黄建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