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孙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孙建军,郭丽娟,牛小龙,牛晋,晋乐,晋凯,晋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4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负责人:刘富国,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孙建军,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郭丽娟,女,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牛小龙,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牛晋,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晋乐,男,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晋凯(曾用名:晋凯凯),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晋旋,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孙建军、郭丽娟、牛小龙、牛晋、晋乐、晋凯、晋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建军、郭丽娟、牛小龙、牛晋、晋乐、晋凯、晋旋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35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建军、郭丽娟、牛小龙、牛晋、晋乐、晋凯、晋旋银行存款35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