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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孙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孙建军,郭丽娟,牛小龙,牛晋,晋乐,晋凯,晋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4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负责人:刘富国,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孙建军,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郭丽娟,女,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牛小龙,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牛晋,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晋乐,男,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晋凯(曾用名:晋凯凯),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晋旋,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孙建军、郭丽娟、牛小龙、牛晋、晋乐、晋凯、晋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建军、郭丽娟、牛小龙、牛晋、晋乐、晋凯、晋旋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35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建军、郭丽娟、牛小龙、牛晋、晋乐、晋凯、晋旋银行存款35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