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学东、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东,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曹澄云,陈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学东,男,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平凡,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澄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澄云,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玉娟,女,1968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执行刘学东与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曹澄云、陈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委托江苏暨阳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曹澄云所有的位于江阴市望江花园(建筑面积为47.85m2,产权证号0102061xx、(建筑面积为55.55m2,产权证号0102061xx)二套房屋。2017年5月3日,买受人薛建忠(身份证号)以人民币27.2万元和31.2万的最高竞价分别竞得江阴市望江花园xx室、xx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江阴市望江花园xx室(产权证号0102061**)、xx室(产权证号0102061**)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薛建忠(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薛建忠(身份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姚昌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雅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