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曲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852号被执行人曲某。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与曲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82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曲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