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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冯花林与张建荣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花林,张建荣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监4号原审原告:冯花林,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审被告:张建荣,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审原告冯花林与原审被告张建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昆张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作龙代理审判员  徐新娟代理审判员  赵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蓓 关注公众号“”